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的不断升温,可以预见在不久的未来,数字化工具会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离的重要部分。各种数字化技术将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和促进法治工作?又会带来怎样的新兴法治问题,数字时代我们如何利用人工智能实现智慧司法?学院于7月29日利用腾讯会议平台,举办了以“数字法治与智能司法”为主题的2022年学术沙龙,特别邀请华东政法大学马长山教授、吉林大学李拥军教授等知名学者,多位从事数字法治研究的博士研究生一起探讨数字时代的法治问题。本次学术沙龙由bwin必赢中国官网祖伟副教授主持,学院多名教师参与学术与谈。
马长山:数字法治的理论吁求
目前,数字法治的理论和实践还存在着明显落差,数字时代对于法治有着巨大的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必然会造成上层建筑的改变,《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2年)》中,明确指出数字经济发展占比超八成,已经形成了数据价值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的“四化框架”。由此可以看出,数字经济的发展势头迅猛,在未来也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数字法治相对于传统法治最显著的特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数字社会身份、数字社会行为、数字社会关系、数字社会正义、数字社会秩序。
现代法治中,法律主体是自然人,进入数字社会之后,人们无时无刻不在生产着数据,基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数字法治主体中除了现代传统法治中的自然人之外还存在着“数字人”这一法律主体,即每个人即是自然人又是数字人,而数字人的身份又以碎片化的形式,掌握在各种信息收集者、信息处理者的手中。
在原有的工商社会的法治理念中,人们的社会行为都遵循着主客逻辑,在物理时空中,一般都是人为主体,其他事物为客体;进入数字时代之后,人们的社会行为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物理行为,出现了许多物理行为与信息行为相结合的现象;所以数字法治需要穿越物理时空,对数字逻辑以及数字行为具有完整的认识,并对其加以认定。
近年来,最高法院公布了各种关于数字化社会关系的处理标准。过去,在法律上的社会关系中,无非就是人身财产权益,但进入数字社会后,还需要考虑到各种算料、算力、算法等因素;目前,算法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算法可以控制劳动、进行决策、代替很多人力工作,影响甚至决定着许多社会关系,所以该方面的法治需要引起重视。
现代法学是基于工商时代的社会发展需要而建立发展起来的,相对于数字法治来说,其蕴含的价值观念、社会正义观念等内涵局限于物理时空;进入信息时代之后,工商时代的各种社会正义理念会被重新定义和构造。可以说,信息时代的社会正义不是可以单纯依靠公平的分配和界定人的身份、机会、财产等就可以满足的,在“万物信息化,一切可计算”的时代下,社会正义还应当包括各种信息的分享、控制等权利。
数字法治已经开始实践新篇章,在2016至2019年间,智慧政务、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等数字化服务手段出现,各种技术赋能到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中,极大提高了法治工作效率。在未来,全体法律工作者,法学生们也要对焦时代节点,为法治现代化做出贡献,全面迈向“数字法治”。
李拥军:数字时代法治方式的变革
数字化时代已经来临,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的生活方式,而法治是以人的生活为基础的,是对人的治理。人的生活方式已经因为数字化而改变,那么法治的运作方式也必然需要改变。
以数字化为基础,公民虽然具有了各种信息领域的权利,但数字化带来的快速信息传递也导致了一些权利变得脆弱,如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更加容易被其他人所侵害。信息化带来的各种技术已经改变了传统的法律关系。传统的法律关系当中,主体是人,客体是物,人对物的支配形成了传统的法律关系,构建起了私法体系。新技术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私法主体的结构,譬如前段时间沙特政府授予了机器人公民权利,这预示着“非人可人”的现象出现;还有颇受争议的冷冻胚胎是否应当当作法律上的“人”来看待等法律问题。都预示着传统法律关系的变革已经到来。
数字化带来的新兴权利十分繁杂,以至于权利的界定更为困难,侵权种类越来越多,维权手法越来越难以做到面面俱到,甚至传统的犯罪方式也被数字化所改变。譬如数字化使传统的货币越来越脱离实体形态,许多经济犯罪者“与时俱进”,犯罪手法、犯罪技术水平都有所提高,出现由“偷”改“骗”的现象。与此相应,对犯罪的查处和认定成本越来越高,经济犯罪的信息化、智能化导致对权利的保护以及防范犯罪手段也需要更加智能化、信息化。
数字化时代使人类社会运行的风险提高,可以说社会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俄乌战争之间,西方世界通过信息手段,令俄方顷刻间损失几千亿美元,冻结各种资产;一位菲律宾黑客给退伍军人健康管理局发送了七百万封奇怪邮件,造成严重信息危机等等。各种历历在目的例子深刻地警示国人,在我国还未完全达成工业化任务的时代条件下,对风险社会的防范问题更加迫切和严峻。信息技术推动着经济快速发展,当今社会想要稳定发展不仅只靠“发财”,还要“守得住财”,个人、组织、乃至社会财产都有可能因为几个“数字”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李柏萱:数字时代人权风险与应对
数字时代带来了许多变革,而在种种数字变革之后存在着种种人权风险,主要体现在对人主体地位的动摇、对个体基本权利的侵蚀以及对公共利益的消减三个方面。
首先,在人的主体地位方面,马克思曾提出“异化劳动”这一概念,即人对技术的过度依赖,导致人陷入技术的控制和影响当中,沦为被支配的客体,造成主客体倒置的风险。在数字时代下,很多信息能够自行运作自行处理,不需要过度依赖人工,而人类如果失去一定的数据,会导致各种权利的丧失、生活的不便、视界的局限等,这与马克思所提出的“异化劳动”极为相似。其次,在对个体权利的侵蚀方面,体现在算法歧视侵害平等权、商业监视侵犯隐私权、算法干预用户行为选择侵犯公民自由等方面。最后,是数字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对抗方面,这不仅表现在对法律规范的违反,还表现在对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采取消极地应对与积极地对抗上。典型的案例如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拒不履行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阳奉阴违,恶意逃避监管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国家网信办对滴滴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处罚。从此案例可以看出数字私权利与公权力不仅存在着对抗,而且对抗十分激烈,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也是极其巨大的,不仅在中国,世界其他国家也存在着此类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对数字人权的研究探讨随之产生。对于“数字人权”的风险应对,许多学者给出了独到的建议。数字人权是以双重空间的生产生活关系为社会基础、以人的数字信息面向和相关权益为表达形式,以智慧社会中的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诉求。本质是在数字时代和社会发展中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数字人权包含着多种领域的权利,但整体来说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数字时代之前所存在的人权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体现,二是数字时代背景下所产生的新的人权体现,如互联网的接入权、个人信息数据权等权利,对自由与秩序,效率与正义、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应该重新建立标准。
姜岳:在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诉权保障
在线诉讼模式是“多门法庭”一种形式,我国去年新出台的在线诉讼规则中有独特的两点:一是程序选择权,二是异步审理。在今年来的实践经验,在线诉讼可能遇到的风险有五个方面:一是实体上的风险,如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问题以及证据的真实性等;二是程序上的风险,如同步审理模式中法庭的秩序问题以及异步审理模式中诉讼效率稍微低下等;三是技术因素上的风险,如电子设备的安全性以及网络的稳定性问题;四是人的因素,在数字法治下存在着弱势群体,如不能够灵活使用信息手段的老人群体等;五是价值取舍问题,在线诉讼模式中,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现阶段在线诉讼工作中的一个待解决重要问题。
在线诉讼中案件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途径有二:一是应当强调法官的释明义务,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二是应当进行消极的权利推定,即当事人的诉讼程序选择是一次性的,针对具体环节的,并不是可以被推定为整个程序的同意,每当进行到某一个诉讼环节,当事人都有选择线上或者线下的权利,法官都应当提醒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主张和选择的法律后果。
在互动环节中,bwin必赢中国官网的教师与嘉宾们就数字时代的法治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提问一:在法律存在滞后性的情况下,应该如何数字权利?
马长山教授:应对该问题,法学界存在着些许误区,认为不能完全用现在的法学理论去包容和解决新兴的法律问题。从立法工作上说,有效的办法应当是先出台各个行业的相关规范,或者运用专门的国家监管整顿措施,防范数字行业乱象。在界定人作为公民具备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外,有时还需要界定公民是否具备“数字能力”。
提问二:人类社会发展到如今程度,数据作为财产应当由谁享有?是否应当进行国有化?
李拥军教授:数据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社会正常运行等重要方面,应当同物理空间上的土地、山川河流等自然物一样,实行国有化管理。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没有影响的情况下,数据可以作为物权被特定个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学术沙龙的尾声,主持人祖伟副教授总结时提到:数字时代为人们带来便捷、高效的生活生产方式,但在欢呼雀跃的同时,各种信息技术也带来了各种问题和风险;防范新风险、解决新问题、治理新社会是当代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生不容推辞的重要使命。
文字:刘苇 编辑:罗莎 张卉冰 图片:张中家 图片处理:卞天儒 审稿:祖伟 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