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转型和改革有着重要意义,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违法犯罪的现象,是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如何发展企业合规工作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国家对该领域的法律规范也相对空缺。对此,bwin必赢中国官网召开了多次学术沙龙,本次沙龙主题为“企业合规核心问题研讨”,邀请业内专家学者、业内前沿律师、检察官到场进行交流研讨,探讨企业合规领域的本质问题。
杨明:企业合规的内部监督激励
企业作为劳动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大脑”,当企业的决策者、管理者产生了犯罪意图,将个人意志上升为企业意志,以企业的能力和权限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极其危险的,所以,企业合规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从企业角度看,企业对合规问题保持高度重视的根本原因是避免企业被定罪。国家强制性要求企业落实相关合规工作,其根本原因在于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避免企业犯罪。
事前合规,其“事”代表的含义是“犯罪”,事前合规即在未发生犯罪行为前,自觉管理自己。而企业想要管理好自己,重点在于企业制度;例如在许多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正式投入市场之前,会将其交给企业合规部门进行审查,避免产生法律风险。企业进行合规工作,其核心意义就在于事前预防,挖掘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作出提升具体项目合法性的调整。
中国合规第一案“兰州中院关于雀巢公司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案”中对涉案当事人的判决,对正在讨论的企业合规问题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雀巢公司的个别员工为完成业绩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导致其被控告主体除该员工外,还包括整个雀巢公司,兰州中院在审理案件时,雀巢公司在辩护中体现的大致意义认为,雀巢公司内部有十分健全的企业合规制度,防止员工犯罪,而该员工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完成自己的工作要求,置法律于不顾,并不代表雀巢公司有意而让员工为之,故该企业没有违法犯罪一说。该辩护十分成功。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如果企业的合规制度十分健全完善,各部门各员工分工责任完善,就可以做到切割企业、部门、员工的相关责任,不让无辜者为某一环节的责任人的私心买单。这也深刻的告诉我们企业事前合规可以作为抗辩事由,避免企业被定罪。
目前,企业合规这一概念并不被所有国家认可,在中国,该概念符合中国现有宪法理论,所以虽然中国没有出台法律,但也能够得到一些判例,除中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加拿大、英国等,这些承认企业合规的国家出台了事前合规的相关法律。在这些国家中,企业的合规工作十分完善健的情况下被起诉,企业可以为自己辩护,如果能够证实该违法行为并不是企业意志所指导,而是公司内部个别人士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反映公司意志,就可以被视为无罪。反观一些对企业合规持保守意见的国家,如美国,其一概否定在企业单位已经有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反而谈之企业有十分健全的合规机制,犯罪行为不能视为企业意志所指导这样的说法,不允许企业以合规机制作为抗辩事由;所以美国采取事后合规的处理方式,即企业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会被推定存在恶意,推定为犯罪,但如果涉嫌犯罪的企业能够与检察官达成协议,建立有效的合规机制,可以被暂缓起诉或不起诉。再看法国,法国是唯一规定大型企业(500人以上)如果未设置企业合规机制即视为犯罪,为企业设立了强制合规义务。
不同国家对企业合规的不同态度对我国企业合规制度建设有着深刻借鉴意义。目前,我国企业合规机制已经发展一定的规模,央企已经全面完成综合性企业合规机制建设,并提倡各国企逐步建设企业合规机制。在我国,企业合规建设已成为大的趋势。尽管给企业强制性合规在我国并不符合实际,但央企国企以及大规模企业、特殊行业中,企业合规机制的建设已经成为一件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而上述三种不同国家对企业合规问题的不同规定,我国应当结合国情,吸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要素,并体现于立法,逐步完善我国企业合规机制。
洪凌啸:检察监督视角下的涉案企业责任问题
企业合规的推进,需要相应的智能化工具来推进监督检测工作,尤其是评估合规有效性方面,如何进行评估,以何种标准来评估成为重要问题。
解决涉案企业合规问题,对深化附条件不起诉甚至整个司法制度的运作以及转型都有着一定的帮助,也能为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型变迁,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提供经验和启示。尤其是涉案企业合规问题中,如附条件制度等模式有助于深化治理,强化犯罪预防,来探索企业法人犯罪的治理新模式,更好地起到保护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积极作用。但在当前的企业合规理论中,缺乏具有可验证性、精确性及可操作性的规范。
智慧检务等智能手段能够有效地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精确化、科学化,尤其是对涉案企业合规工作进入有效性合规阶段,以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合规制度的进步与完善。将智慧检务和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结合,可以总结出一些相关研究经验和范式,来推进智慧检务的精密化。
从研究的趋势和现状来看,在域外许多法治国家,在涉案企业合规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已经十分成熟,最早出现与美国治理跨国企业的商业活动犯罪,目前美国有不起诉和延期起诉两种制度,继美国之后,英法澳等国家也开始出台自己的法律。在中国,涉案企业合规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19至2020年,受中兴和华为事件,中国正式引入涉案企业合规;到2021年至今,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的建立,检察机关和学界更加关注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等问题。但对于具体如何评估,目前还没有太深入的研究。另外,从刑法角度看,激励机制还有所欠缺,在未来,企业合规会是我国立法的重点之一,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一是检察官有没有通过技术手段处理涉案企业合规的评估报告,并且使用这些技术手段是否真的有效;二是当前中国涉案企业合规工作遇到的问题是技术性的还是制度性;未来,企业合规工作不能凭借检察官个人来完成,应当利用检务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相似案件做到基本平等对待,提供客观性保障, 实现数据的监督,才能够有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
周双虎:论律师在企业合规中的作用
目前,律师在从事企业合规实务中,主要负责的事务有:担任顾问,回答一些企业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搭建架构、划分公司股权、体系等;三是挖掘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实现风险预防。但在刑事方面,法律体系的缺乏导致律师并不能提供多方位的服务,目前,律师在该方面仅能提供一些介绍、建议等,解决的问题十分有限,解决的问题往往局限于短期性,不能直接为企业合规工作作出长效性、稳定性的解决措施。在企业涉案之后,律师担任的辩护工作也往往十分被动。
我国企业合规工作起步晚,指导性文件较少,制度还不健全,可参考案例不多。目前深圳、福建的企业合规工作对全国有着重要参考意义,深圳宝安区规定,律师可以担任企业合规的企业监管人,使得律师在企业合规工作当中更具有独立性。福建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创立了合规监督员这一职位,可以由律师、会计师、税务师担任。但目前,这些地区的措施还在试探性阶段,想要推进全国系统性的治理,还需要较长一段时间。
企业合规问题对律师的要求变得更高,许多担任企业合规问题的律师,不仅仅要熟悉民商法,还需要了解刑事法律,民刑交叉的情况对于律师的知识储备要求更加全面,律师群体应当注重自我要求,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律师群体应当形成有效的整体,只有各个部门能够有效地配合工作,及时提出各自的看法和要求,尽快落定相关标准,才能更好地推进企业合规工作的完善。企业合规方面的法律规范应当注重整改措施的长效性、制度性。
臧梅林:企业合规中的检查思维
检察院方面,企业合规是目前检查工作的重点,针对企业合规领域规范空缺的问题,检察院方也在不断地探索和研究。
在检查实务当中,企业合规工作主要是刑事方面,主要的相关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文件和试行的规范。检查院在探索企业合规工作当中,对企业合规的价值给予肯定,认为应当从社会责任担当的出发点,通过企业合规来促进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激发企业的自我监管和自我整改的活力。在实务当中,企业违法犯罪案件比例不高,在处理这些案件秉持着几项原则,一是坚持法治原则,二是区分合规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标准。企业合规案件需要构成单位犯罪,并且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才能够进行处罚,对于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各种事例,不以企业合规案件论处。目前,许多市级以上检察机从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已经着手招聘相关的专家团队,为企业进行合规的第三方评估。
在实务实践探索阶段,很多企业合规的案件,将涉罪企业和涉罪企业人员进行打包处理,以涉案人员拓展到涉案企业进行考察。很多检察院也在尝试着将单个企业合规工作拓展到行业企业合规工作,总体而,检查机关对企业合规的理论也在不断丰富当中,通过不断地实践来丰富理论成果,并尝试将其运用于立法,促进企业合规有法可依。
肖宇:企业合规中的经济风险问题
企业合规工作在大部分企业中处于缺失状态,刑事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当中最严重、最致命的风险之一,但很多企业并不会把该风险当作重要问题来防范,更注重的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各种事务。值得庆幸的是,虽然近几年经济总体下行,疫情带来的不可控因素多,除了央企国企或大型企业有健全的企业合规部门外,很多未设立企业合规部门的中小微企业也开始有了企业合规意识。
常见的企业刑事风险来源主要有:国企央企员工,因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可能产生的职务犯罪;民企私企存在幸存侥幸,打擦边球的想法;民营企业内部在商业竞争中以刑事威胁来达成促进商事谈判的目的;产业技术现行,法律滞后的风险,许多法律风险容易出现在新兴前沿领域。
对于无法建立健全的企业合规部门的企业企业可以针对企业自身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架构等进行评估。条件较好的企业,如果存在企业合规刑事上的短板,可以聘请专业的刑事团队,对企业日常法律问题进行把关。业内的权威人士、专家也可以通过行业特点、企业状况,对企业合规问题进行综合的调查评估,分析具体的风险领域,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培训员工的方式,来达到事前预防风险的效果。
张庆立:企业合规的合规标准
目前,国家对企业合规的激励机制正在建设当中,但在司法工作过程中,一些公安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再将部分企业合规案件作为刑事案件报到检察机关进行刑事处理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措施后,又把案件交回到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理,这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这样的疑问,检查机关认为在对企业作出不起诉之后,是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因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既定裁判的效力,强调对于已经发生裁判的不再理,不起诉显然没有出现法院裁,所以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涉案企业合规除了不起诉这一激励机制外,还存在从宽处罚的激励机制,在该情况下行政部门可否进行行政处罚也是夜歌有待考虑的问题,目前,部分地方认为,在从宽处罚存在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进行行政处罚不违反禁止双重处罚原则,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5条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行政机关已经进行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一定刑期,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已经给与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与罚金的,不再给与罚款。从这里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同时使用。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应当确定相应的界限,防止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处理出现乱象。主要是在“量”和“质”上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即对犯罪行为的数额或情节严重程度,区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总结:
企业合规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随着创业热潮的不断兴起,而以企业为单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后果极其严重的,中国在司法先行的情况下,企业合规工作已经进展到新的高度,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具备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小微企业也开始重视企业合规问题。但当前还并未出现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相信在社会各界的积极探索和努力下,企业的经营、竞争环境一定能越发有序合理。通过各位专家的交流讲解,使在场的各位师生对企业合规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知,最后,学院组织各位专家以线上的形式合影留念,至此,本次学术沙龙圆满结束。
文字:刘苇 图片/图片处理:卞天儒 编辑:罗莎 审稿:王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