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学术沙龙: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的应用及其限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1-20浏览次数:0

人工智能作为司法改革和司法信息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在智慧法院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的应用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司法裁判质量,同时也提高了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增加司法公信力。在我国,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而各种不同的案件,涉及不同的当事人、矛盾、利益纠纷等,这要求司法在运用人工智能的同时,要为其设定一定限度,如此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平性和公信力。bwin必赢中国官网对此展开了专题为“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的应用极其限度”的学术沙龙。本次沙龙由优秀青年教师韩东爽担任主讲,邀请bwin必赢中国官网副院长刘雅斌、法学系副主任肖纪连等专家担任与谈人,共同针对该问题展开讨论研究。

 

韩东爽

历史经验证明,科技的每一次进步都会引发法治的变革。在构建“智慧法院”的时代语境下,技术更新已经成为近些年司法改革的主攻方向。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展现出了超凡的识别、检索、审核等能力,困扰法院已久的“案多人少”压力得到缓解,大幅提升了司法效率。科技进步引发法治变革的同时,也为司法裁判带来启发。

 

人工智能是由及其或者软件所表现出来的智能,其智能体现在它的高速计算力、基于先前知识的推理以及发觉大量数据背后的规律。而在司法裁判中,法官的思维过程是一个拥有自我意识的认知过程,和人工智能的计算过程。司法裁判的过程是一个处理事实、规范与价值之间关系的认知过程。而计算机有着算法偏见这一局限性,这代表着司法裁判必然不能被人工智能化,因此谈论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关系,首先要区分不同的思维过程,区分不同的案件类型,才能进一步认识它们。

人工智能在事实认定中司法裁决中,我们应当鼓励其应用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诉讼双方无争议的简单案件,如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交通违法、盗窃等类型的简单案件。在法官是依照规则进行事实认定这一基础之上,关于事实认定的法官经验进行规则化,进而由人工智能处理。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都可以通过规则进行认定。而对于疑难案件,所需要证据不清楚,还可能设计更为复杂的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则不能适用过过度适用人工智能。因为此类案件本身并不能完全由逻辑或者规则推导出,而是依赖于法律评价。

 

基于目前人工智能技术,一部分司法裁判的事实认定过程与人工智能运作方式具有一致性,可以由人工智能所取代,如语音识别、电子识别等技术。但由于司法裁判中疑难案件和司法裁判的事实认定过程,有一部分事实认定需要通过法律评价才能解决,而法律评价的问题实质上是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这并非人工智能所能实现。

解决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的应用及其限度问题,主要要从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区别出发。首先,在判例法中,法官寻找规范的过程是一种寻找先例的过程,而简单案件所涉及的规范是明确的;其次,在制定法中,法官寻找规范的过程是一个寻找法条的过程,就简单案件而言,适用哪个法条是能够通过法律概念、法律效力位阶的指引而寻找到的;但在疑难案件中,存在是否应当适用某一条规范的问题,故存在价值判断问题。

价值判断从理论上讲至少存在三种类型,即收拘束的司法决定、自由的司法决定和合理合法的司法决定。如果事实与规范是一个客观存在,具有通过计算分析得到的可能,那么司法裁判的价值判断过程则是一个非人工只能所能胜任不能为人工智能所取代的领域。

 

人工智能不断发展,一部分司法审判过程中存在人工智能化的可能,且还有一定的进步空间。以目前的现状出发,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方面的应用主要是减少庭审和庭后的工作。基于机器学习的人工智能,具有高效的法律检索功能,大大节省法官查找和阅读法律文件的时间和经历。但人工智能还不能够通过神经网络技术实现机器的自主学习,因此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还需要法律专家与人工智能专家的写作,对司法裁判的争议点以及法律要素进行整理,推进机器材料学习,才能在相关案件中助力,提高司法裁判效率。

 

司法裁判的有效性与正确性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性质以及司法权的来源。除非是简单案件,司法裁判并不存在唯一的正确答案,所以目前人工智能不能滥用于案件事实明确的简单案件以外的任何司法裁判中。从现代国家的政治体制而言,法官的正当性基础在于人民主权。法院是代表人民处理纠纷的公共机构,法官是得到公共授权才有权力进行裁判的,而人工智能在很多问题上无法代表人民给出人民满意的答复。人工智能法律推理存在着算法暗箱,其不利于法官的只有裁量和个案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关于两者的定位,必须将人工智能定义为法官的审判辅助工具,其次,人工智能在审判中要设定边界,第三要明确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文字:bwin必赢中国官网 图片/图片处理:bwin必赢中国官网 审稿:韩东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