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正处于大调整大变革大发展的关键时期。世界范围内的大国竞争正从传统的陆地疆域向包括海洋、空间、网络、极地在内有形或无形的新疆域拓展。在国际海洋法领域,海洋法规则制定和实施正在走实走深,围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公海保护区、深海基因、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极地治理等前沿问题及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受到高度重视。这些重大的前沿法律问题值得学界给予特别关注和深入研究。
11月30日,bwin必赢中国官网辛柏春教授为同学们举行了国际海洋法的前沿问题的第二次专题讲座。在本次讲座中,辛柏春教授先是简单回忆了第一次讲座所述的主要内容,之后在此基础上讲述了五个海洋法上的前沿话题:(一)关于低湖高地的法律地位,(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的新动向,(三)关于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四)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规章的制定问题,(五)关于南北极的国际治理问题。
首先,关于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问题,辛柏春教授谈到,低潮高地的概念是在20世纪中叶以后才得以确立的。此前,低潮高地曾被视为岛屿的一类。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首次以公约条款形式确立了现代海洋法意义上的低潮高地概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上沿袭了1958年公约的规定。然而,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国际条约均没有规定低潮高地是否具有领土地位。在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划界案判决之前,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庭曾在几个案件中涉及到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问题,但均以各种理由回避对该问题的判定。然而,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海域划界和领土问题案的判决出现了明显的转折。在该案判决中,国际法院首次明确提出了“低潮高地不能被占有”的论断。法院指出:国际法上非常明确的是,岛屿无论多小都可以被占有。相反地,低潮高地不能被占有。“尽管沿海国对于位于其领海之内的低潮高地拥有主权,因为沿海国对领海本身拥有主权”。但围绕低潮高地法律地位的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我国学者认为,低潮高地能否被一国视为其领土,不是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管辖的范围,而应根据规范领土主权问题的一般国际法予以确定。
其次,辛柏春教授指出,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动向:一是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和“陆地通过海岸统治海洋”的原则,地理因素(海岸之间相互关系,海岸线形状、长度、海岸外是否存在岛屿等)在划界中一直起着主导作用,并且构成划界应予考虑的最重要的有关情况。二是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对大陆架法律制度产生了冲击,200海里距离标准削弱了海底地质和地貌因素作为划界有关情况的重要性。三是各国划界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中,多倾向于用一条线同时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而忽视大陆架划界与专属经济区划界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的事实。四是划界步骤逐渐清晰化,划界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
再次,辛柏春教授讲到关于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国际司法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国际法院,被许多国家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在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仅决定有关争端个案的解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一直是大国博弈和争夺的重要阵地。近年来,国际性司法裁判机制趋于加强。越来越多的条约规定了以司法手段解决争端的义务和程序,主权国家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管辖的压力增大,在人权、环境、海洋法领域尤其明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动向。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其他第三方争端解决机构或机制在受理、审理国家间涉海争端时的“争权、扩权、滥权”倾向日趋明显。上述新动向在南海仲裁案中有明显的表现,但不仅仅局限于该仲裁案,这是涉及整个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相关问题值得继续深入研究。
最后,辛柏春教授还分别讲到了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规章的制定问题和关于南北极的国际治理问题。
讲座结束后,进入提问讨论环节,同学们积极表达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几个值得大家一同思考的疑问,辛柏春教授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同学们顿感醍醐灌顶,受益匪浅。不少同学表示这次的讲座让自己看到了新的世界,对海洋法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感悟。